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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联考——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汇总-威廉希尔WilliamHill体育官方网站

更新时间:2023-11-27

本文摘要:第二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执法概述执法的界说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种归纳综合、普遍和严谨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执法概述执法的界说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种归纳综合、普遍和严谨的行为规范。执法的特征1. 执法具由规范性: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尺度、样式和偏向。2. 执法具有归纳综合性:执法是人们从大量的实际、详细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

3. 执法具有普遍性:(一般性)执法所提供的尺度是根据执法划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执法特权,执法眼前人人平等。4. 执法具有严谨性:奇特的逻辑结构。执法大部门有执法规范组成,执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体现为行为模式+执法结果。

行为模式指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的尺度和偏向。有三种情况:①可以折样做,即授权性规范,②不能这样做,克制性规范,③必须这样做,下令性规范。后两种组成义务性规范。执法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具有执法意义的行为在执法上所应蒙受的效果,分为肯定性执法结果(国家认可其正当性,给予奖励、掩护)和否认性执法结果(国家否认其正当性,给予制裁)。

执法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具有执法意义的行为在执法上所应蒙受的效果,分为肯定性执法结果(国家认可其正当性,给予奖励、掩护)和否认性执法结果(国家否认其正当性,给予制裁)。执法规范的划分按执法规范的强制性水平,分强行性规范(不思量小我私家意愿而强行加以适用)和任意性规范(适用与否由小我私家意愿决议)。按执法规范简直定性水平:确定性规范(明确划定了执法行为模式和执法结果),委托性规范(没有划定行为模式和执法结果,而只划定有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予以划定),准用性划定(行为模式和执法结果都只能援引、比照其他执法条文的执法规范)二、执法规则执法规则接纳一定的结构形式详细划定人们的执法权利、执法义务以及相应的执法结果的行为规范。

执法规则的种类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执法规则的结构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执法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执法结果三部门组成的。应当将执法规则和执法条文区别开来,执法规则是执法条文的内容,执法条文是执法规则的体现形式。

三、执法原则执法原则是指在一定执法体系中作为执法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执法规则与执法原则的区别在内容上,执法规则的划定是明确详细的,而执法原则其要求比力笼统、模糊;在适用规模上,执法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执法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规模比执法规则更宽阔;在适用方式上,执法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差别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执法之中;在作用上,执法规则具有比执法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四、执法制定执法制定的观点执法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规模内,依照法式,制定、增补、修改和废止执法和其他规范性执法文件,以及认可执法的一项专门性运动。执法制定的特征(1)执法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运动。

(2)执法制定既包罗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举行的执法制定运动,也包罗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举行的执法制定运动。(3)执法制定既包罗法的创制运动,也包罗法的修改、增补、废止以及认可运动。(4)执法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法式举行的运动。

五、立法权与立法体制立法权 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增补、修改、认可或废止执法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焦点的权力。立法体制我国独创了一种"一元、两级、多条理"的立法体制。

所谓"一元"是指凭据我国宪法例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规模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所谓"两级"是指凭据宪法例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品级。所谓"多条理"是指凭据宪法例定,岂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条理和种别。

六、执法制定的原则执法制定的指导思想 是指贯彻于整个立法运动历程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执法制定的原则 是指立法者在执法的制定历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执法的制定历程中的详细化。七、执法案执法案执法案,亦称执法议案、立法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执法的制定、增补、修改、认可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

执法案的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等均享有立法提案权。执法案的审议 执法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执法案举行审查和讨论。执法草案的表决 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执法草案表现最终的态度:赞成、阻挡或弃权。

执法的宣布 执法的宣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执法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宣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八、执法的效力执法效力的观点"执法效力",是指执法规范的效力或称法的效力,即执法规范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指令对主体行为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这种约束力不以行为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并以国家强制力为最终保障手段。执法的效力包罗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效力品级问题,二是效力规模问题。

法的适用规模,即执法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规模内有效。执法对人的效力 (一)执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二)我王法律对中国人的效力(三)我王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执法的空间效力 (一)执法的域内效力 1.在全国规模内生效 2.在局部地域生效(二)执法的域外效力执法的时间效力执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执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执法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执法生效的时间(二)执法效力终止的时间(三)执法的溯及力 执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执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八、执法实施与实现执法实施执法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罗执法、司法、守法和执法监视。以实施执法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尺度,执法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执法的遵守、执法的执行和执法的适用。

执法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执法实现执法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到达执法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效果。执法实践是将法的实施的历程性与法的实效的效果性联合的一个观点。

九、执法的寄义执法的寄义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式,贯彻和实施执法的运动。执法的特征(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执法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运动具有片面性。

(4)执法运动具有主动性。执法的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治理中要严格依法服务,使国家的行政治理运动完全建设在法治的基础上。

详细来说,第一,执法的主体正当。第二,执法的内容正当。第三,执法的法式必须正当。

坚持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治理。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运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切合执法的精神和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

要求种种行政措施的接纳都要在正当的条件下,同时做到切合科学纪律、社会公德、执法目的和公共利益。(三)效率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治理的历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胜利效率和效益。效率原则强调在执法时,要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

十、司法的寄义司法的寄义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执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式,详细适用执法处置惩罚种种案件的专门运动。司法的特点 (一)司法的被动性(二)司法的中立性(三)司法的形式性(四)司法的专属性(五)司法的终极性司法的原则 (一)公民在适用执法上一律平等原则(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三)以事实为凭据,以执法为准绳原则十一、执法解释执法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执法划定的说明。执法解释的工具是执法划定和它的附随情况。执法解释与详细案件密切相关。

执法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执法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执法解释的种类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即学明白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执法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今世中国的执法解释体制第一个立法解释,今世中国的执法解释体制,我们的《立法法》稍微作了一些划定,一般认为现在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包罗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执法的解释两部门。第二个司法解释,包罗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第三个行政解释,它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在依法处置惩罚其职权规模内的事务时,对有关执法正当规所作的解释。执法解释的原则 正当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十二、执法关系执法关系执法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历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条约后,就组成了双方的劳动执法关系。执法关系由执法关系主体、执法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执法关系客体三要素组成。执法关系的性和特征1.执法关系是凭据执法规范建设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正当性。2.执法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执法关系是特定执法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十三 、执法责任的观点执法责任的观点执法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执法责任与执法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执法的责任、人民法院有责任掩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等等。狭义的执法责任是指违法行为和执法制裁相联系的执法责任,即违法者对自己违法行为必须负担的责任,本节所讲的执法责任是狭义的执法责任。执法责任的特点(1)执法责任与违法有密不行分的联系,违法是负担执法责任的凭据。

(2)执法责任是由执法划定的。执法责任的巨细、规模、期限、性质,都是由执法明确划定的。(3)执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法式来举行,其他组织和小我私家无此项权力。

(4)执法责任的负担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十四、执法责任的认定执法责任的认定首先是将违法组成的要件作为归责基础。即是说,看一小我私家或组织是否必须负担执法责任,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和思量。没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谈不上追究执法责任。

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只要它不违法,就不能认为其行为主体应负担执法责任。执法责任的认定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

执法责任必须在执法上有明确的、详细的划定。当违法行为发生后,必须根据执法事先划定的性质、规模、水平、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2、责任自负原则。

执法责任是针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而设定的。3、执法责任与违法性为相适应原则。执法责任的性质、种类和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危害水平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

4、责任平等原则。在追究执法责任时,应对责任主体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社会身世、产业状况等,一律平等地追究责任,绝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规避执法责任的特权。注意1、无过错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执法责任的认定要坚持过错原则,即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可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生长,尤其是高危险业务(如高空、高压、易燃、放射性)的大量泛起,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时机显着增多。如果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掩护和赔偿,也倒霉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因此,19世纪末以来,各国相继接纳了"无过错原则",作为对过错原则的增补。

固然,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2、连带责任。一般来说,追究执法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

可是,这并不清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转承责任的存在。例如,连带之债的每个债务人都要对整个债务有责任的情况。

十五、执法责任的种类执法责任的种类1、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指由于违宪行为而必须负担的执法责任。违宪责任是执法责任中最为特殊的一种,其特殊性主要体现为政治上的、向导上的责任。它的责任主体、追究和责任实现形式也是特殊的。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由于弄事犯罪行为而负担的执法责任。刑事责任是所有执法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刑事责任主要是人身责任,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但也可以是法人。

3、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行为现时负担的执法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为一种产业上的责任。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或法人。

4、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指由于行政违法行为而负担的执法责任。行政责人的主体比力广泛,除了以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为主之外,还可以是普通公民或其他组织、团体。

十六、执法责任的免去执法责任的免去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执法,而且具备负担执法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执法划定的某些主观条件或客观条件,可以部门或全部免去其执法责任。免去执法责任与"无责任"或"不卖力任"差别,免去执法责任以执法责任的存在为前提,而"无责任"或"不卖力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违反了执法,但由于不具备执法上应负执法责任的条件,故没有或不负担执法责任。

免去执法责任情况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负担执法责任。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引起违法之后有立功体现的人,免去其部门或全部执法责任。

4、调停免责。即对优劣些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接纳实时调停措施的人,免去其部门或全部执法责任。

5、协议免责。协议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执法允许的规模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这种免责仅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

十七、执法制裁执法制裁的观点执法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担的执法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处罚措施。执法制裁与执法责任有逻辑上的联系。违法行为必须负担执法责任,而追究执法责任,一般都必须实施执法制裁。执法制裁的目的恢复被破坏的执法秩序;教育违法者本人;掩护现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

执法制裁种类凭据违法行为和执法责任的性质差别,执法制裁可以分为违宪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制裁的措施有:打消同宪法相抵触的执法、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撤职国家机关的向导成员。执法制裁种类刑事制裁也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实施的处罚措施。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执法制裁,包罗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产业。民事制裁是同上人民法院对民事违法行为实施的强制性处罚措施。民事制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罗:停止侵害、清除故障、消除危险;返还产业;恢回复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罪致歉等。

此外,还可处以训诫、责令具结悔悟、收缴举行非法运动的财物和有非法所得等。考试大论坛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强制性处罚措施。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修养三种。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革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

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拘留等。劳动修养是由专门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例定、破坏社会秩序而尚不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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